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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九条的规定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,部门和企业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,以及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,实行强制检定。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最新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见2020年10月26日发布的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》(2020年第42号),符合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共有40类。
2. 根据《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20号)的规定,自2017年4月1日起,停征强制检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3.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作为强制检定工作的责任主体,应主动对照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,对本单位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应申尽申、应检尽检,确保计量器具合法合规使用。
4. 强制检定申请审核通过后,申请单位须在90日内完成自助送检或预约现场检定。逾期未办理的,需由申请单位对该申请确认“作废”处理(后续如需强检,请按强检流程重新提交申请),否则将影响后续强制检定业务办理,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。